配偶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后该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及后便登记结婚。但是由于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婚后矛盾不断,最终刘某忍受不了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同时刘某要求分割余某的房产。据查,该房产登记在余某名下,是余某婚前贷款买的,但是婚后余某与刘某共同居住,共同偿还贷款。

房产分割

【争议焦点】

刘某能否主张分割余某房产

【道华律师评析】

本案中,鉴于该房产是配偶一方婚前购置,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因为属于贷款按揭买房,涉及到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的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关于此房屋的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应当将此房屋判给余某,但是,该房屋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某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首付比例等现实具体的财产情况以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给予刘某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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