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李某与叶某于2006年11月15日结婚,2016年6月29日离婚,离婚时叶某尚未转业,后叶某于2019年年底转业,叶某转业后游手好闲,且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李某,李某难以忍受,于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李某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应予以分割。
【案件焦点】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叶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应取得的转业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时,上述财产尚未发放,现李某要求分割叶某名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转业费,本院予以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一般来说,转业费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首先,如果转业费是军人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那么它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转业费是在婚后取得,但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指定这笔费用由一方所有,那么根据双方的约定,它可能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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