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跟随一方生活的子女有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吗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4-03-18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孙某蕾,后更名为邹某蕾,即本案原告。1981年9月,孙某某和邹某娟经法院调解离婚。2002年5月16日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孙某。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系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某,高某和孙某在其去世后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变更了房屋的产权登记。邹某知情后,向法院起诉高某、孙某,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该房屋。
【案件焦点】
邹某是否有权继承该房屋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经查明认为,系争房屋系原登记在被继承人孙某某个人名下的产权房屋,被继承人孙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邹某蕾作为孙某某与前妻邹某娟所生女儿,高某某作为孙某某的配偶,孙某作为孙某某与高某某的婚生女儿,依法均应作为孙某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产权。
【道华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邹某作为孙某某与前妻所生的婚生女位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范围内,故有权继承该房屋。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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