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和被告婚后起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经常打麻将、不顾家庭,导致夫妻产生矛盾。沈某2007年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将陶某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陶某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在自己名下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焦点】
养老保险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给劳动者,劳动者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被告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宜分割。但考虑到被告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
【道华律师评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养老保险金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养老保险金通常是由个人在工作期间积累的,并且是作为未来的退休保障。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且这些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资金转入或转出,那么这些账户中的资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在离婚或财产分割时,这些账户中的资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为另一方购买养老保险,那么这些养老保险金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赠与或投资,而这种赠与或投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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