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煮夫”离婚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4-05-14
【基本案情】
胡某(女)与陈某(男)经人介绍结婚后,陈某为了支持胡某的事业,在家做起自媒体工作,同时主动负担起家务,双方生子后也是由陈某一人在带孩子。当胡某事业小有所成时,胡某认为陈某与自己并不合适,且没能在工作中给予其专业上的帮助,因此逐渐冷淡陈某,与陈某分居,在分居两年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认为自己对家庭的付出巨大,胡某从未放在眼里,如果胡某坚持离婚,自己也不强求,但是需要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焦点】
陈某能否要求胡某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对家庭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故原告应对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原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补偿款50000元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意味着,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只要他们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他们都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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