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赡养义务还要继续承担吗

【基本案情】

王某和张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于1975年收养了小王,将其养大成人。2002年张某去世,王某一人生活。2005年王某的房子漏雨向小王要1000元修房子,但是小王不给,两人发生争吵,后来两人的矛盾越来越来,逐渐断绝了来往。2017年12月王某诉至法院想要解除两人的收养关系。

赡养义务

【案件焦点】

收养关系解除后,小王是否继续承担王某的赡养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隔阂已经持续较长时间,小王对王某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顾,导致王某对其失去信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名存实亡。现王某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故对王某要求小王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小王仍应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遂判决解除王某与小王的收养关系,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

道华律师评析】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另外,如果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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