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婚姻·案例评析 深圳婚姻律师唐云虹谈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抢夺、隐匿子女,法院判决:抚养权给另一方
01 案情回顾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 2017 年登记结婚,婚后同年生育一女李宝(化名)。2021 年,李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调解仍未能和好,李某坚持要求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宝主要由李某和王某的母亲抚养照顾。2021年9月,因李某与王某的母亲发生冲突,4 岁的李宝被李某的父母带回河南老家。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李宝的抚养权。李某的父母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李宝带回老家藏匿,甚至在王某找到老家时暴力阻止王某与李宝见面,已构成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违法行为。
02 判决结果
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夺孩子,制造孩子由其直接抚养的既成事实,企图以此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严重损害了王某与李宝的母女亲情,亦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而王某具备抚养李宝的条件,最终判决李宝由王某抚养。
03 唐律说法
唐云虹律师指出: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抢夺孩子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以及对另一方亲权的损害。根据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是重要标准。当一方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抢夺孩子这种不当行为的否定。
(唐云虹律师)
04涉案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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