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律师∣案例评析:夫妻共同成立公司,离婚诉讼中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简介:公司股权因存在人身专属性的特性,除财产价值外,还包括公司经营、表决等权益和相关的分红利益,因此当夫妻均为公司股东时,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分割股份,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文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结合一则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夫妻感情破裂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1于1990年登记结婚,并于1991年共同生育了一个婚生子张某2。1998年,双方开办A公司。后因张某1与公司外贸业务员刘某1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私生子张某2,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并分割财产。

原告李某诉称:关于A公司的股份,其没有经济能力归并被告张某1的股份,其原在公司负责生产经营,有经营能力,希望持有公司股份。同时,张某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持有英国B公司普通股的三分之一,该部分股份权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1辩称:如原告李某需要继续经营公司,归并价格也合理,其愿意退出公司。以及,虽然其确在英国B公司出资了英镑46000,至于是否为普通股的三分之一,其不清楚。

但原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对A公司股权归并价格无法协商一致,亦并未向法院提出价值评估的申请。

二、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A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某1,股东为张某1、李某,分别出资63.5%、36.5%。该出资情况与法院审理时保持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系成立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对股权归并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申请股权价值评估,故法院对此不作归并。但双方作为公司仅有的两股东,法院确认公司股权由双方各自享有。股权份额变更手续由双方自行至相关部门办理;2、张某1在英国B公司持有的股份,李某享有其中一半的权益。

就争议股权分割问题,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1.A公司的股权由原被告各享有50%;2.原告李某对被告张某1在英国B公司持有的股份享有50%的权益。

江苏无锡中院

三、道华律师评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从车辆、房产、现金存款等常见的财产类型需要进行分割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乃至整个公司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A公司是原被告在婚后成立的公司,故其股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在共有基础不存在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要求对该公司股份予以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因本案原被告对于股权归并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以根据股份的数量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即使李某在A公司工商登记中的股份占比低于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股份时,仍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取得50%的公司股份权益。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法律索引

《最高法发布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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