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男方对女方冷暴力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基本案情】

黄某某、张某于2010年初相识,201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底双方开始搬入婚后购置的婚房共同生活,还未入住张某就多次提出离婚,双方为家庭琐事、装修、结婚等事情多次起争执。婚后至今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夫妻生活,双方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张某在精神上对黄某某实施冷暴力,加之婚内各种原因双方最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黄某某要求张某支付自己因为冷暴力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赔偿金

【案件焦点】

黄某某主张遭受冷暴力的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但近年来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以婚后多年原、被告从无夫妻生活,被告对原告构成冷暴力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道华律师评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程序。女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男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女方人格尊严的侵犯或者虐待、家庭暴力等行为。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男方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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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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