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完全按孩子意愿判吗?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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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很多当事人存在一种认知:孩子年满八周岁就有了选择权,孩子说跟谁就一定判给谁。甚至有些家长会刻意引导孩子表达意愿,试图以此左右法院判决。事实上,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固然重要,但绝非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决定因素,“尊重意愿” 不等于 “完全听从”。

根据《民法典》第 1084 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文义上看,法条使用的是 “应当尊重” 而非 “必须遵从”,这意味着孩子的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决定性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始终以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为核心原则,孩子意愿只是评判维度之一。具体而言,法院会从三方面审慎审查:
其一,审查意愿表达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尚有限,容易受到父母一方的诱导、哄劝甚至胁迫。法院通常会采取单独询问的方式,在轻松、无干扰的环境中与孩子沟通,排除外界不当影响,判断其意愿是否发自内心。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教唆、诱导孩子表态的行为,该意愿不仅不会被采信,反而可能成为减分项。
其二,审查意愿形成的背景与原因。孩子选择跟随某一方,可能仅仅是因为管教更宽松、允许玩手机、能满足物质需求,而非基于更优的成长环境。例如有的孩子因母亲管束严格、父亲溺爱纵容而选择父亲,法院会甄别这种选择是否真正符合其长期利益,必要时可不采纳。
其三,结合双方抚养条件综合判断。即便孩子明确表达意愿,法院仍需考察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教育资源、道德品行、照料时间、有无不良嗜好等多重因素。如果孩子选择的一方存在明显不利于其成长的情形,如长期酗酒、有家暴记录、无稳定住所与收入等,法院完全可以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不采纳孩子的意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八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适用的前提是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换言之,仅有孩子意愿但对方不具备抚养条件的,仍不能变更。
律师提示,争夺抚养权不应把孩子当作筹码,引导孩子站队本身就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父母应当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客观呈现自身抚养优势,而非一味迎合或操纵孩子的意愿。法律最终保护的,永远是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