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离婚案件,道华律师促成调解,为女方成功争取深圳房产所有权,并撇清500万港元债务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律师,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离婚诉讼律师 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广东、深圳十大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大宗疑难离婚调解/法院诉讼、房产小产权房产分割、遗嘱遗产继承纠纷、遗嘱公证、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婚内协议 、抚养权争夺、遗嘱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土地房产继承、农民房拆迁继承、遗嘱订制、遗嘱效力认定等等非诉、争议等。服务区域:深圳福田 南山 罗湖 龙岗 宝安 龙华 光明 坪山 大鹏 盐田

导语:2008年,韦女士与张先生在中国香港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育有二女。因双方感情渐渐淡化,2018年,韦女士携带两女儿回到深圳市龙岗区居住,张先生则依旧定居在香港,双方自此开始分居。2021年,韦女士为了结这段不幸的婚姻,找到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委托唐云虹律师全权代为处理,唐律师采用“调解为主的,诉讼为辅”的方式,在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积极与张先生协商沟通离婚及孩子抚养权的相关事宜,经过多轮沟通,成功与张先生达成一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不到三个月即解决了韦女士的离婚难题,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关键词:离婚诉讼、调解离婚、涉港婚姻、深圳离婚律师

中山第一法院

一、案情回顾

2008年,韦女士与张先生相识不久后即在中国香港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在外经营生意,韦女士则辞职在家照顾家庭,闲暇时则协助张先生打理生意。后二人分别在2011年及2016年各育有一女,但顺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已不复结婚初期的幸福甜蜜,随之而来的是家庭的琐碎,渐渐消磨了二人本就不牢靠的婚姻基础。至2018年,韦女士携带两女儿回到深圳市龙岗区居住,张先生则依旧定居在香港,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眼见着长期的分居生活,已无法修复二人之间的感情,韦女士多次找到张先生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张先生却始终一拖再拖,未曾正面回应离婚事宜。为了快速了结这段不幸的婚姻,韦女士积极寻求破局之道,在了解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擅长处理离婚纠纷案件后,决定全权委托,由唐云虹律师代为处理本项离婚事宜,唐律师在全面了解韦女士的案件事实后,提出了“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策略,竭尽所能,妥善解决韦女士的离婚难题。

二、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全面分析案情,迅速锁定案件争议焦点:

1、二人在香港登记结婚且张先生目前定居在香港,韦女士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二人现是否已满足离婚的法定情形?

3、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该如何处理?

4、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如何分配承担?

出生登记

三、道华律师研判案情,针对上诉争议焦点,逐一寻求应对之策,为后续与张先生协商沟通,并最终达成一致调解离婚打下了坚实基础。

1、以韦女士的户籍所在地,即龙岗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公民起诉需以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张先生系香港居民,如适用该条规定,则本案需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但实际上,本案中毛某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且二人系在中国香港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韦女士目前的经常居住地则是在深圳市龙岗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规定,原告是深圳户口或经常居住地是深圳的,被告是香港人,则无论在香港或在内地登记结婚,原告欲在深圳起诉离婚,深圳的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本案可以向韦女士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韦女士与张先生自2018年起分居至今已有两年,满足离婚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本案中,韦女士自2018年起即已离开香港,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故道华律师指导韦女士调取其《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通过向“深圳公安”公众号申请,成功获取了该查询单,上面明确载明,韦女士自2018年起即已在深圳市龙岗区居住至今,而张先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至今仍在香港经营生意,可以初步证明双方已分居满二年,且并非因工作等不得已原因导致的分居,双方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离婚情形。

深圳龙岗区法院

3、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十余年时间里,最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为双方于2010年所购买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房产一套,该房产登记在韦女士名下,每月按揭款由韦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转出;债务则为张先生以个人名义于2019年向某银行贷款的港币500万元,以及韦女士名下的购房贷款。

对于房产:因该房产系夫妻共同债务,需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因该房产系登记在韦女士名下,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均系以韦女士的名义签署,每月的按揭款均由韦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故对于该房产,如双方均向争取该房产的所有权,则法院大概率会判定该房产归韦女士所有,但韦女士需将已付房款以及对应的房产升值部分款项补偿张先生。

对于债务:由于张先生名下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有可能会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但该债务系产生于2019年,即二人分居之后,且双方在此之后已无款项往来,对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尤难可辨,韦女士具有一定的无需承担债务的胜诉空间。而对于韦女士名下的购房贷款,一般情况下将由房产的所有权人承担。

4、婚生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了“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本案中,二人的大女儿早已年满八周岁,法院会询问其愿意跟哪一方生活,并尊重其真实意愿,小女儿则年满五周岁,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依法进行判决。

调解书1

两个女儿自2018年起,即已跟随韦女士在深圳市龙岗区生活,早已习惯于韦女士以及深圳地区的生活方式,且大女儿亦愿意跟随韦女士生活,故此,韦女士争取两名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极大。至于抚养费,则将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生活地区等进行裁判。

调解书2

四、道华律师始终坚持“调解为主的,诉讼为辅”的诉讼策略,在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积极与张先生沟通协商,历经多次沟通谈判,双方成功达成一致,并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三个月即顺利解决此项纠纷。

接受韦女士委托后,道华律师凭借丰富的婚姻家事纠纷解决经验,综合分析评估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随着提出应对方案,为与张先生的沟通谈判过程中把握主动权。通过与张先生的多次谈判,成功就二人的财产、债务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

登记在韦女士名下的房产归韦女士所有,后续的购房贷款由韦女士自行承担,韦女士无需向张先生支付补偿款项,至于张先生于2019年贷款的港币500万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未交付给韦女士,双方在2018年以后亦无任何款项往来,故该债务由张先生自行承担,与韦女士无关。对于两名婚生女,则双方约定由韦女士抚养大女儿,张先生抚养小女儿,抚养费各自承担。

简而明之,即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各自名义享有的债权归各自享有,以各自名义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自此,韦女士的离婚案件得以快速解决,道华律师成功为韦女士争取了最大化权益,超额完成了韦女士的诉讼预期。

离婚协议

五、唐律说法

婚姻家事案件中,处理的不仅仅是夫妻关系,更多的是涉及夫妻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的抚养权等各项内容,以及过往的夫妻情分,往往非一纸法律文书所能承载的。因此,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始终坚持“调解为主的,诉讼为辅”,尽可能促使夫妻双方调解离婚,毕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如果离婚已成定局,不若双方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本案中,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经过综合评估,即认为二者是存在调解的可能性的,因而在充分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后,以韦女士代理人的身份,多次与张先生进行协商沟通,向其陈明案件诉讼中,双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韦女士自身的想法、对孩子未来的考虑等等,成功说服张先生接受调解,并在就调解方案磋商过程中,充分运用自身对婚姻家事案件的纠纷处理经验,成功为韦女士争取了最大化利益,超额完成了韦女士的诉讼目的。

唐律师认为,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涉及财产分割,债务划分以及子女抚养等多方法律关系,调解这一柔性解决冲突的方式,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对方诉求,也能平和解决二人矛盾,让这段不完美的感情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本案的成功调解,也顺利地解决了困扰韦女士多年的离婚难题,快速地处理这一问题,也能够让韦女士及张先生迈入新的生活,积极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

唐云虹律师

(唐云虹律师)

六、法条指引

1、《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4、《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七、团队简介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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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编制完成《道华婚姻继承成功案例汇编》《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均取得卓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