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隐匿、转移千万房产,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介入,法院判决女方不分,男方取得房产100%权益,价值超1500万元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律师,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离婚诉讼律师 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广东、深圳十大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大宗疑难离婚调解/法院诉讼、房产小产权房产分割、遗嘱遗产继承纠纷、遗嘱公证、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婚内协议 、抚养权争夺、遗嘱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土地房产继承、农民房拆迁继承、遗嘱订制、遗嘱效力认定等等非诉、争议等。服务区域:深圳福田 南山 罗湖 龙岗 宝安 龙华 光明 坪山 大鹏 盐田

导语:2004年,王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在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二人育有一子,2018年,经福田法院裁判,判决二人离婚,并依法分割了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打算购买南山某小区的三套房子,王先生基于对陈女士的信任,交由陈女士全权办理,陈女士欺骗三套房子均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却实际登记给陈女士弟弟,直至二人离婚分割财产时才知晓真相,但福田法院对该三套房子不予处理,告知王先生另寻途径解决。后王先生为争取该三套房子的利益寻求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的帮助,道华律师凭借丰富的婚姻家事处理经验,为王先生定制解决方案,先是以陈女士弟弟作为被告提起确权之诉,法院确认该三套房子系王先生及陈女士的共同财产,但因王先生名下已有两套房子,按照深圳市购房政策规定,三套房产无法登记到王先生名下。后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陈女士及陈女士弟弟,法院全额支持了道华道华律师的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该三套房产购房款1500余万元,超预期完成了王先生的诉讼期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关键词:离婚诉讼、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深圳离婚律师、多分财产

调解

一、案情回顾

王先生多年来从事艺术创作,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财富,2004年经人介绍,其与陈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凭借王先生多年积攒的财富,在深圳还未出台限购政策时购置了大量房产,但在购置南山某小区三套房产时,陈女士故意支开王先生,将该三套房产登记在陈女士弟弟名下,仅口头告知已登记在王先生下,王先生基于等陈女士的信任,未过多纠结此事宜,后陆续投入资金对该三套房产进行装修。

直至2018年,福田法院受理二人的离婚纠纷一案,王先生在分割夫妻财产时才知晓三套房产均被登记在陈女士弟弟名下,王先生当即要求分割三套房产,并主张陈女士隐匿、转移财产,要求陈女士少分或不分,但福田法院以该房产涉及第三人、且该房产是否属于二人夫妻财产尚无法确认为由,对三套房产不予处理,要求王先生另循途径解决,并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平分的方式依法进行了处理。

王先生眼见拿回该三套房产无望,心中极度失望。2020年,在了解到道华律师事务所设有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及房产律师团,希望凭借道华律师丰富的婚姻家事及房产纠纷解决经验,为其争取该三套房产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以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为主,道华房产律师团为辅,为王先生定制了专门的解决方案,竭尽全力为其争取权益最大化。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全面分析案情,案件风险极大,胜诉困难重重

1、认定该三套房产系王先生及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动产在确认其所有权时,是以登记公示的效力为准,也就是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属,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本案中,案涉三套房屋的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均系陈女士弟弟,也就是说,在没有其他材料能够推翻这一事实的情况下,该三套房产是归陈女士弟弟所有,与王先生无关,更不涉及到其与陈女士之间的夫妻财产处置问题。

2、该如何确认三套房产系王先生及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弟弟仅是代持?

不动产权证书

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房屋代持情况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如下情况:1、房屋代持合同的签订情况;2、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情况;3、是否具备房屋代持的合理原因;4、出资证明、购房手续的保管情况。但在本案中,各方之间是没有签署代持合同的,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证明,如要确认代持情况,王先生只得通过其他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三套房屋是归王先生及陈女士共同共有,房产证将陈女士弟弟登记为所有权人仅是王先生及陈女士持有。

3、在确认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后,如何为王先生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环。

如能够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三套房产系王先生及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如何争议王先生利益最大化,这是王先生最终目的,也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环。在案件推动过程中,经查询,该三套房屋已被陈女士及陈女士弟弟转移至深圳某公司名下,又被设置了大额贷款抵押,且王先生现名下已有两套不动产,按照深圳市房屋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王先生已无购房资格,将该三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王先生名下已基本无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另循途径为王先生争取其合法权益。

4、如何认定陈女士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陈女士少分或不分该三套房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如能认定陈女士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可以诉请法院要求陈女士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举证证明陈女士存在该行为,促使法院认定该事实,对于争取王先生合法权益最大化极为重要。

罗湖法院

三、道华律师研判案情,为王先生定制解决方案,通过确认之诉,确认案涉三套房产系王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该案件的生效判决后,再另起一诉,要求陈女士、陈女士弟弟及深圳某公司,要求三者赔偿王先生房款

1、以陈女士弟弟作为被告,陈女士作为案件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三套房产系王先生及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取得了关键证据。

在双方没有签署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则需要更多的间接证据来佐证。为此,道华律师指导王先生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三套房屋的购房款来源、房屋装修情况、使用情况、陈女士弟弟在房屋购买时的资金情况等,促使证明三套房产系王先生及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实到达高度盖然性,足以使法院认定这一事实。

而陈女士弟弟系某组织党干部,曾因其名下持有案涉三套房产的原因,而被纪委要求进行谈话,其在该谈话过程中明确了三套房产的由来,道华律师在获悉该情况后,当即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调取陈女士弟弟在某纪委的谈话记录。法院依照道华律师的申请调取该谈话笔录,该笔录中明确记载,陈女士弟弟称陈女士以其名义在深圳南山区总共买了3套房子,房子目前结构打通,估值在1000万,面积500多平方米,目前已经都出租了。这一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三套房产系由陈女士购买的事实,为案件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经法院审理,虽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中已确认三套房产系王先生及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取得了初步胜利。

道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三套房产的装修合同以及示意图,以证明房产系由王先生装修,王先生系该房产的实际所有者,同时主张在三套房屋购买时,陈女士弟弟仍是在校学生,并无资金来源购买案涉房屋。陈女士及陈女士弟弟虽主张购房资金系陈女士弟弟的自有资金,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庭审过程中便不再主张陈女士弟弟实际出资购房了案涉房产,提出系王先生及陈女士对其的赠与。

而在向纪委调取的谈话记录中,明确载明了陈女士弟弟确认案涉三套房屋系陈女士以其名义购买的,且三套房产现用于出租,所获租金均由陈女士收取,且房屋购买时,仍处于王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据此,法院认定案涉三套房屋系王先生及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陈女士弟弟代持的事实。但由于王先生名下已有两套房产,根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条件,涉案房产客观上无法登记到王先生名下,致使涉案房产的物权无法发生变动,王先生诉请确认房产系其与陈女士的共同共有财产,因不具备客观条件,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王先生可在物权变动障碍消除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书

3、以陈女士、陈女士弟弟及深圳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要求三者赔偿王先生购房款。

在前案审理过程中,陈女士弟弟将三套房产转移给深圳某公司,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以此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陈女士与深圳某公司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登记在陈女士弟弟名下的三套房产转移给了深圳某公司,三者合谋侵犯了王先生权益,要求三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某公司出示其法定代表人何某与陈女士签署的《借款协议》,载明陈女士向何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提供了何某向陈女士支付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摘要“陈女士借款”,称陈女士无力还债,以案涉三套房产抵债过户至深圳某公司名下,最终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处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此后,深圳某公司以三套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取了巨额款项。但经核查何某系陈女士的母亲,且该300万元的借款,与陈女士弟弟在纪委谈话笔录中明确的三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完全不对等,认定三者虚构交易,将涉案房产转移至深圳某公司,损害了房产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权利人损失。

判决书

 

4、陈女士与陈女士弟弟、深圳某公司串通,先隐匿夫妻财产,后转移,并在夫妻财产上设置巨额债务,最终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系陈女士的母亲,而公司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联系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均系陈女士持有的电话号码,法院有理由认为深圳某公司是由陈女士实际操控。而陈女士在前述确权纠纷案件中,先称涉案房产系陈女士弟弟出资,在法院调取了证据后又称赠与,并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又虚构交易,将房产转移至深圳某公司名下,后又大额抵押贷款,陈女士与陈女士弟弟、深圳某公司存在串通,先隐匿涉案房产,后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涉案房产,再在涉案房产上增添大额债务,情节恶劣。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依法判令陈女士不分案涉三套房产的夫妻财产,并对其损害房产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与陈女士弟弟、深圳某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历经两年,逐步搭建胜诉的前提要件,道华律师成功帮助王先生取得三套房产的全部权益,陈女士、陈女士弟弟、深圳某公司共同赔偿王先生三套房屋的房款1500余万元,超额完成了王先生的诉讼目的。

接受王先生委托的两年来,道华律师凭借丰富的婚姻家事纠纷解决经验,为王先生量身定作了解决方案,并随着案件的推进,实时变更调整诉讼策略。通过确权之诉,促使法院认定案涉三套房屋系王先生及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虽因深圳限购政策以及王先生自身购房资格原因,未能直接确权归王先生及陈女士共同共有,但已在法院生效文书中,明确三套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系王先生及陈女士,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后陈女士及陈女士弟弟与深圳某公司恶意串通转移该夫妻财产,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道华律师随即变更诉讼策略,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并结合《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认定陈女士存在隐匿、转移、伪造债务企图侵占王先生财产的行为,情节恶劣,不分该三套房产。后经司法评估,估值三套房产价值为1500余万元,由陈女士、陈女士弟弟与深圳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院判决

五、唐律说法

婚姻家事案件中,处理的不仅仅是夫妻关系,更多的是涉及到夫妻财产,包含了不动产、股权股票、债权债务等各项内容。因此,对于家庭资产较为丰富的高净值人群,往往更需要综合处理经验丰富的婚姻家事律师。本案即是涉及到房产的夫妻财产分割典型案例。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在接受委托后,当即结合自身房产律师团的资源优势,对案涉夫妻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详尽的诉讼解决方案,以确权之诉,明确案涉三套房产属于王先生、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通过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之诉,运用丰富的婚姻家事纠纷解决经验,充分举证证明陈女士存在隐匿、转移、伪造债务企图侵占王先生财产的行为,促使其不分该三套房产,超额完成了王先生的诉讼目的。

唐云虹律师对本案进行了综合评估分析,充分认识其复杂性,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故在接受委托后,即整合了团队资源,对案件可能存在的走向进行了预估,并逐一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形成了完整的诉讼方案。随着案件的逐步推进,情况也随着变化,道华律师亦始终根据案件情况调整方案,最终顺利实现了王先生的目的。

唐律师认为,本案不仅仅是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涉及到了十余年夫妻关系存续间,双方对于该三套房产的处置使用问题,更涉及陈女士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将三套房产登记给陈女士弟弟;离婚后转移尚未分割的夫妻财产,将房产转移给深圳某公司;更为重要的是,是否存在虚构债务,企图侵占王先生对房产的所有权。道华律师始终围绕着三点进行举证证明,最终促使法院判令陈女士不分该三套房产,并与陈女士弟弟及深圳某公司共同赔偿王先生房款1500余万元。

唐云虹律师

六、法条指引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4、《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七、团队简介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团队承办超1000宗婚姻继承类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秉承“保障财产安全、防控法律风险、赋能财富增值”理念,汇集律师、银行、保险、财税等行业专家,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为高净值客户(含香港、澳门、外籍人士)提供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实现风险防控、债务隔离,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景。资产类型涵盖:不动产(商品房、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股权、债权、拆迁补偿、著作权、发明专利等)。  团队编制完成《道华婚姻继承成功案例汇编》《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均取得卓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