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到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可以要求分割继父母的抚恤金吗

【基本案情】

撒某是王某1的继子,在王某1生病后一直照顾着王某1,最终王某1因病去世,王某1在生前未立下遗嘱,但是由于撒某一直为王某1忙前忙后所有撒某分得了王某的部分抚恤金,但是王某的儿子王某1却主张撒某只是王某1的继子,无权继承王某的抚恤金。

遗嘱

【案件焦点】

撒某是否有权获得王某的抚恤金。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配偶、子女(继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王某的死亡给继承人共同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对于因其死亡而产生的88840元抚恤金,两位继承人双方均有分割的权利,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主要由被告撒某照顾,本院酌定由被告撒某分得70%,对剩余30%由 被继承人王某1继承。

【道华律师评析】

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同属于子女范畴。审理法院依法认定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父母死亡抚恤金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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